規章制度

 

金年会章程(送審稿)

 

 

 

金年会創辦于1984年,原名常州職業師範學院,1985年開始招生。1987年經原國家教育委員會批準更名為常州技術師範學院。2002年,經教育部批準更名為江蘇技術師範學院。2012年,經教育部批準更名為金年会。

學校應職業教育的需要而建立,在辦學實踐中,走出了一條“學術性、技術性和師範性”相統一,培養培訓職教師資的特色之路,為職業教育的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随着高等教育的改革發展,學校根據國家戰略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堅持秉承傳統展優勢,錯位競争創特色,大力推進學校轉型升級,積極拓展服務領域,逐步形成以工為主、多學科協調發展的新格局。學校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堅持走内涵式發展道路,弘揚“厚德、博學、笃行”的校訓,開拓進取,追求卓越,緻力于建設有特色高水平應用型大學。

為了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規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建立現代大學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學校名稱:金年会。學校簡稱:江理工。學校英文名稱:Jiangsu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學校英文名稱縮寫:JSUT學校域名:www.jsut.edu.cn.學校法定住所:江蘇省常州市中吳大道1801号。

第二條  學校是實施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業單位。

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自主辦學和管理,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接受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校長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條  學校由江蘇省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主管部門是江蘇省教育廳。學校舉辦者按照有關規定任免學校負責人,依法為學校提供辦學經費和資源支持,保障學校辦學條件,支持學校依據法律和學校章程獨立自主辦學,并依法對學校進行監管和考核。

第四條  舉辦者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指導學校制定發展規劃;任免學校負責人,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等事宜;依法為學校提供辦學經費和資源支持,保障學校辦學條件,支持學校依據法律和學校章程獨立自主辦學。

第五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承擔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的職能,服務國家戰略需求,對接區域行業産業需求,适應地方經濟社會建設,立足江蘇,服務長三角,輻射全國探索産學研合作辦學新模式。

第六條  學校學科專業以工為主,理、經、管、藝、教、文、法等多學科協調發展。堅持以應用型本科人才和職教師資培養培訓為主,積極拓展研究生教育。注重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适應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高素質人才學校辦學規模保持基本穩定,全日制在校生18000人左右,逐步調整生源結構。

第七條  學校實行信息公開制度。指定機構依據有關法規向校内外公布有關人才培養、科學研究、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文件和重要事項的信息,接受教職工、學生和社會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的職能、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學校根據社會和學生發展要求,制定招生和人才培養方案,有計劃地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第九條  學校以普通全日制本科教育為主,積極發展研究生教育;适度發展繼續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以學曆教育為主,同時發展非學曆教育。學校依法确定和調整學曆教育修業年限。

第十條  學校按照國家規定,根據社會需求,合理平衡繼承和創新的關系,統籌規劃學科專業布局,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門類,促進學科專業協調發展

第十一條  學校堅持教學優先,建立和實施科學、規範的内部組織機構,教職工的工作績效考核制度和教學質量評價制度,建立健全教學質量保障體系,努力提升教育教學質量。

第十二條  學校根據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學籍管理制度。依法頒發學曆(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第十三條  學校依法保障學術民主和學術自由,鼓勵教職工和學生開展科學研究。

第十四條  學校積極開展國際國内交流合作,開展合作教育、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推進學校國際化進程,促進辦學水平的提升。

第十五條  學校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教學計劃、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三)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

(四)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五)自主開展與境外高等學校之間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

(六)自主确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内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

(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八)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

  (九)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十)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十一)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

  (十二)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幹涉;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标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以适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五)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并公開收費項目;

(六)依法接受監督;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校組織機構

 

第十七條  中國共産黨金年会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 按照《中國共産黨章程》和有關規定,堅持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依法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障學校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

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讨論決定學校内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讨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優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态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内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衆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讨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十八條  學校黨委設立常務委員會,由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産生,在黨委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行使黨委職權,履行其職責。常委會向黨委會負責并定期報告工作。

第十九條 學校黨委(常委)會的議事範圍和議事規則由黨委(常委)會根據黨委的領導職責及學校實際制定,經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二十條 學校黨委(常委)會決策貫徹民主集中制,凡屬學校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都要通過黨委(常委)會集體讨論決定。黨委會全體會議及常務委員會會議由學校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一條  中國共産黨金年会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内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負責組織協調學校的反腐倡廉建設工作,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二條  學校的校長、副校長由學校舉辦者任免。學校設副校長若幹人,協助校長行使職權。實行校長統一領導、副校長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行政工作機制。

第二十三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負責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依法全面負責教學、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一)組織拟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拟訂和實施學校内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内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拟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拟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财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産。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争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衆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校長辦公會是校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校長主持校長辦公會,制定有關議事規則,研究決定事項。根據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别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讨論處理學校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五條  學校實行校務公開,校長定期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六條  學校根據精簡、統一和效能的原則設置黨政工作機構;根據人才培養、學科建設和科學研究的需要設置二級學院、研究院等教學、科研機構;根據工作需要設置若幹管理和公共服務機構、專門委員會以及領導小組等機構。

二級學院依照有關規定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研究決定本單位教學、研究、人事、财務等重要事項。

學校設置的各機構和專門委員會,在校黨委和校長的領導下開展工作,保障本校有效運行,面向師生員工提供服務。

第二十七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作為校内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

    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學術委員會人數與學校的學科、專業設置相匹配,并為不低于15人的單數。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系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于委員總人數的1/2

    學校根據需要可設立學院(部、所、中心、室)學術分委員會,學院(部、所、中心、室)學術分委員會根據校學術委員會的授權開展工作。

第二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的産生,經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薦、公開公正的遴選等方式産生候選人,由民主選舉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層學術組織和廣大教師的意見。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為4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2屆。學術委員會每次換屆,連任的委員人數不高于委員總數的2/3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可根據需要設若幹名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可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産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體委員選舉等方式産生,具體辦法由學校規定。

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召集和主持學術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會議。學術委員會委員全體會議應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應當提前确定議題并通知與會委員。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以與會委員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評定的事項與委員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有關,或者具有利益關聯的,相關委員回避。學術委員會做出的決定予以公示,并設置異議期。學術委員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學術委員會年度報告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

第二十九條  學校下列事務決策前,應當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交由學術委員會審議并直接做出決定: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自主設置或者申請設置學科專業;學術機構設置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标準及考核辦法;學位授予标準及細則,學曆教育的培養标準、教學計劃方案、招生的标準與辦法;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标準與辦法;學術評價、争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第三十條  學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成立學位評定委員會,依法開展學位事務工作。

學位評定委員會由925人組成,任期23年。成員包括學校負責人和教學、研究人員。教學、研究人員主要從教授、副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中遴選。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由校長(或主管研究生、教學和科研工作的副校長)擔任。學位評定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報江蘇省教育廳和江蘇省學位委員會備案。

學位評定委員會按授予學位的學科門類及行政單位的學科相近性關系,設置若幹學院(部、所、中心、室)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協助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工作。

 第三十一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作出授予或撤銷學士、碩士學位的決定;

(二)審議增列或調整學位授權點的相關工作;

(三)審議研究生指導教師的資格;

(四)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争議;

  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決定以不記名投票方式,經全體成員過半數通過。

第三十二條  學校設立教學委員會,教學委員會是學校教學工作的管理、咨詢和審議機構。教學委員會由學校分管教學工作的副校長、教務處正副處長、研究生處處長、繼續教育學院院長、各學院(部)分管教學的院長、各有關部門分管教學的負責人以及學校其他有關職能部門的負責人等組成。

第三十三條  教學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若幹人,由校長辦公會議提名、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産生。

學校根據需要設立學院(部)級教學委員會,院(部)級教學委員會在校級教學委員會的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十四條  教學委員會的主要職權如下:

 (一)對學校的教學工作提出指導意見和建議;

 (二)審定職能部門提出的關于教學工作的規劃、教學改革措施、教學管理制度;

 (三)審議、指導學校本科專業設置和建設規劃;審批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

 (四)審議、指導教學實驗室設置和建設規劃;

 (五)審定各類教學獎評定标準和辦法,評審教學成果獎、教學名師獎等教學獎勵;  

 (六)審定教學改革各類項目的管理辦法,評審教學團隊、品牌特色專業等重大教學項目; 

 (七)審議招生計劃、選拔學生的标準、辦法與程序。

 (八)學校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全體教職員工在黨委領導下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監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國家有關法規,産生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第三十六條  教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1.審議建議權。聽取學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校園建設、學校管理和後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财務工作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等,提出意見和建議。

2.審議通過權。審議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内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3.評議監督權。讨論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辦理情況報告;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通過校務公開、聽證會、質詢會、代表巡視制度等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4.聽取和讨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學校應當合理吸收采納;不能吸收采納的,應當做出說明。

第三十七條  中國教育工會金年会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工會”)是教職工自願結合的群衆組織。學校工會接受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的領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履行職責。

學校工會是學校教代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教代會的日常工作。

學校根據實際情況需要建立二級分工會。

三十八  中國共産主義青年團金年会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團委”)是學校先進青年的群衆組織。學校團委接受學校黨委和上級團組織的領導,按照《中國共産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活動,履行職責,積極發揮思想政治教育、校園文化建設、維護學生合法權益、提高學生素質等方面的組織、引導等作用。

第三十九條  校内各民主黨派組織、無黨派知識分子聯誼會及社會團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各民主黨派成員和無黨派人士及社會團體成員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在本職崗位上為學校事業的改革、建設與發展發揮作用。

第四十條  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單位,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運營與管理。學校對投資入股的單位,依法履行監管職責,保障學校合法權益。

四十一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在校黨委領導、校團委的指導下行使民主權利和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代表全校學生的意志,維護全校學生的利益,是拓寬學校和學生聯系的重要渠道。學校根據需要設立校級學生代表大會制度和院(部)級學生代表大會制度。

四十二  學生代表大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審議和通過學生會工作報告;

(二)審議和通過學生會工作計劃;

(三)讨論和決定學生會工作方針與任務;

(四)讨論學校教學管理和學生管理制度;

(五)制定、修改校學生代表大會章程,并監督章程的實施;

(六)選舉新一屆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委員;

(七)其他應當由學生代表大會決議的事項。

學生代表大會對學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學校應當合理吸收采納;不能吸收采納的,應當做出說明。

第四十三條  學校理事會是為學校辦學方向、發展規劃、人才培養等重大問題提供咨詢、建議、指導和監督的智囊組織,是促進學校與社會建立聯系與合作、籌措教育發展資金、支持學校建設與發展的非行政性常設機構。

理事會由學校和熱心于高等教育事業、關心和支持學校發展的各級政府部門、各企事業單位、各社會團體和社會各界人士自願發起成立,按照平等自願、互利互惠的原則組建。

學校理事會依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四章   基層組織機構

 

第四十四條  學校實行校院二級管理體制。學院是學校組織和實施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國際交流與合作等工作的基本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内實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五條  學院(部)根據學校的規劃、規定或者授權,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學校發展規劃和學院實際,制訂本單位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制訂并組織實施本單位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及教學計劃;

(三)負責本單位學生的教育、管理及就業,組織學生活動,就學生的獎懲提出意見;

(四)組織本單位教學、科學研究與社會服務活動;

(五)負責本單位内部機構運行,制定工作規則和辦法,就學院工作人員的聘任與管理提出意見;

(六)科學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産;

(七)拟訂本單位年度招生計劃;

(八)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六條  學院()院長(主任)全面負責本學院的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對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條  學院黨委負責學院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學校各項決定在本學院的貫徹執行,與學院行政共同讨論決定本單位改革發展的重大問題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項,支持并監督院長履行其職能。

第四十八條  學院(部)依照有關規定實行黨政共同負責的領導體制,堅持集體領導原則。通過黨政聯席會議,集體研究決定本單位的教學、科研、人事、财務等重大事項。

第四十九條  具有獨立建制的研究院(所、中心、室)等學術機構,根據學校規定,享有與學院同等或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并參照學院的管理模式在學校授權範圍内自主管理。

 

第五章  教職工

 

第五十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

第五十一條  學校對教職工實行崗位管理制度。按照科學合理、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崗位,明确崗位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标準和任職條件。

學校對教職工實行全員聘用制度,競聘上崗、按崗聘用、合同管理。除國家政策性安置人員、按幹部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及涉密崗位等确需采取其他方法選拔任用人員外,新聘用教職工,應當面向全社會公開招聘。

第五十二條  學校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規定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勞動報酬、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号;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評聘、福利待遇、評優評獎、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聘任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三條  學校教職工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遵守《高等學校教師職業道德規範》,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二)珍惜愛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自覺為學校事業發展建言獻策;

(三)勤奮工作,恪盡職守,完成規定的教學、科研、管理和服務崗位要求的工作任務;

(四)尊重和愛護學生,保護學生權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五)愛護學校教育教學設施,合理使用學校資源;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聘任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四條  學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依法依規對教職工進行聘用、考核、培訓、晉升、獎懲、辦理退休等。學校建立健全教職工進修、培訓制度,促進教職工全面發展。

學校對教師實行教師資格認證制度和教師職務聘任制度;對教學輔助人員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對管理人員實行教育職員制度;對工勤人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

學校與受聘人員遵循雙方平等自願的原則,簽訂聘任合同。

第五十五條  學校根據教學和科學研究的需要,設置教師職務和其他專業技術職務。教學輔助人員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按照其相應系列的職務标準設置。

按照按崗申報、按崗評聘原則在授權範圍内開展教職工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

學校設立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委員會,由相關校領導、教授代表、具有高級技術職務的教學科研單位和相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等組成。

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委員會是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的學術組織,根據評審條件和評審規則,評審、評議或推薦教職工專業技術職務。

第五十六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考核評價和激勵機制。對教職工的思想政治表現、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工作實績等方面進行定期考核,考核體現教職工發展和學校發展要求的統一,按照教師崗位、其他專業技術崗位、管理崗位、工勤技能崗位的工作特點、崗位職責和業績貢獻,分類管理,分類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聘任、解聘、晉升、獎勵或者處理、處分的依據。

學校對在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學校管理和後勤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工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職工,依據相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理或處分。

第五十七條  按照國家和江蘇省統一規定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績效工資制度,全面落實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在内的各項政策。工作人員享受國家和江蘇省規定的福利待遇。根據發展水平和實際條件,努力改善教職工工作和生活條件。

第五十八條  學校堅持辦學以教師為本,尊重教師的創造性勞動,維護學術民主與學術自由,為教師開展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進行學術創新、職業發展、個人成長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同時學校規範教師的學術行為,引導教師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風尚。

第五十九條  學校依法建立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設立教職工申訴委員會,依法依規接受和處理教職工申訴,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六十條  教職工對學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向學校教職工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學校教職工申訴委員會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内,作出處理。教職工對學校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人民政府提出申訴,也可以申請仲裁、提**訟等。

 

第六章  學生與學員

 

第六十一條  學生是指依法取得學校學籍或者考籍、在本校注冊的接受高等學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二條  學校以申請入學者的素質和能力為依據,根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錄取新生。

第六十三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内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财産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訟;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四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五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

學校對違法、違規、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批評教育或紀律處理、處分。

第六十六條  學校建立學生權利保障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學校關心在學習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為其健康成長提供必要的幫助。

學校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詢、就業指導與推薦等服務。

第六十七條  學校為思想品德合格、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内容,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畢業證書;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其相應學位。

第六十八條  學員是指依照有關規定在學校注冊、接受非學曆教育培訓、沒有本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學員入學應當與學校簽訂教育服務協議。

學員按照法律和學校的規定、或者教育服務協議的約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學校按照有關規定發給學員相應的結業證書或學習證明。

 

第七章   

 

第六十九條  下列人員是金年会校友:

(一)曾經在學校及分支機構接受過學曆教育的學生、接受過非學曆教育培訓的學員;

(二)曾經在學校及分支機構工作過的教職工;

(三)學校聘請的客座教授、兼職教授和兼職研究生指導教師;

(四)學校授予校友會會員資格的其他個人。

第七十條  學校校友會是學校校友自願組成的社團組織。

學校校友會依法注冊成立,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其章程開展活動。

學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業、屆别等特點的校友組織。

第七十一條  學校通過校友會等多種方式聯系和服務校友,支持校友學業和事業發展,優先為校友提供繼續教育服務,向校友通報學校發展規劃與成就。

學校歡迎和鼓勵校友參與學校的建設與發展。學校對做出傑出貢獻的校友給予表彰。

 

第八章  經費、财務與資産

 

    第七十二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

(一)财政撥款收入,是指當年從省級财政取得的公共财政撥款和政府性基金撥款。

(二)事業收入,是指事業單位開展業務活動取得的收入,如專戶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教育收費)等。

(三)上級補助收入,是指事業單位收到上級單位撥入的非财政補助資金。

(四)經營收入,是指事業單位在業務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五)附屬單位繳款,是指事業單位收到附屬單位按規定繳來的款項。

(六)債務資金(銀行貸款),是指按規定程序報批,并報經省政府審批用于學校基本辦學條件建設的銀行貸款。

(七)接受社會捐贈等其他收入,是指利息收入、出租收入、國内捐贈收入等。

第七十三條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籌措教育事業發展資金。鼓勵和支持校内各單位面向社會,在不損害學術自由原則的前提下,接受社會機構和公民合法财源的資助,籌措教學、科學研究經費及各類基金。

第七十四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财務管理體制;建立經費使用績效評價制度;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完善監督機制,保證資金運用高效促進學術發展、運行安全。

第七十五條  學校國有資産是指由學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币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包括國家撥給學校的資産,學校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産,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确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産。包括:流動資産、對外投資、固定資産、無形資産和其他資産。學校對擁有的資産享有法人财産權,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六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資産配置、日常管理、出租出借、對外投資和資産處置等管理制度,建立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國有資産管理體系,保障資産用于促進學校教育事業,提高資源使用效益。

第七十七條  學校建立公共服務與後勤保障體系,為辦學活動提供後勤保障。

第七十八條  學校依據國家有關知識産權的法律,建立保護學校、教職工和學生的知識産權的制度。學校依法保護校名、校譽。

 

第九章  校徽 校旗 校訓 校歌 校慶日

 

第七十九條  學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徽志的圖形為:校徽盾形圖案的主體部分由三棵松樹、打開的書本及建校年份(1984)等元素組成組成,配以“金年会”中英文字樣。學校徽章為教職員工和學生佩戴的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八十條  學校校旗旗面為長方形,紅色底紋旗面正中有學校徽志和學校中英文校名。

第八十一條  學校校訓為“厚德、博學、笃行”。

第八十二條  學校校歌為《放飛夢想》。

第八十三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的518

 

第十章   

 

   第八十四條  本章程的制定與修改,須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校長辦公會審核、校黨委會審定,由學校法定代表人簽發,報省教育廳核準後發布并報教育部備案。學校向社會和校内公布本章程。

第八十五條  學校黨委會(或學校黨委會授權常委會)負責學校章程的制訂、解釋和修訂,學校紀委負責章程實施監督工作。

對本章程的解釋,以書面形式為準,與章程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十六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由學校紀委提議,或者校長提議,或者學校黨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員聯合提議,或者教代會30名以上代表聯合提議,經學校黨委決定,啟動本章程修訂程序。

(一)本章程依據的法律發生變化;

(二)學校的舉辦者發生變化;

(三)學校發生合并、分立、更名、類别變更等變化;

(四)學校辦學宗旨、發展目标、管理體制、運行機制等發生重大變化;

(五)舉辦者依法要求學校修訂章程;

(六)其他影響本章程執行的環境或實質内容發生重大變化。

本章程的修正案,按照程序和要求審議、審定,報江蘇省教育廳核準後生效,并全文公布修訂後的文本。

第八十七條  學校教職工、學生或者學校的其他利益相關者,對于學校違反章程的行為,可以向學校紀委提出異議、申訴,或者向舉辦者提出異議,直至依法提**訟。

    第八十八條  本章程經核準,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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